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29条
第141.29条 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主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
主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学校不得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
如需变更主业务办公室或者运行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30天向管辖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经驾驶员学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批准其使用该基地;
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