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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9条

第141.19条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

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吊扣、吊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颁发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的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驾驶员学校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颁发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设施发生变化之日;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到本规则的要求超过60天时。

如果驾驶员学校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30天之内提出了对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可,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学校所有权改变而失效。

颁发给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考试权在其合格证失效时同时失效,或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考试权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吊扣、吊销其考试权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