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飞行通信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民航有关规章和适用于飞行通信员职务的规定;
无线电概论;
莫尔斯电码通信,如无此能力,将在其飞行通信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限制;
飞行中的正常和紧急通信程序和有关简缩语;
航路所用的通信导航设备,包括机场各类灯光设备、指挥电台、无线电测向测距设备、监控设备以及无线电指点标等;
实用航空气象学及气象报告通常的收集方法和传播体系;
航空知识;
航图和通信导航资料;
国际民航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飞行规则、空中交通规则和通信规则,能阅读与飞行有关的英文资料并能用英语进行工作对话和无线电对话,否则在其飞行通信员执照上将签注适当的限制。
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申请或增加机型的下列相应内容的笔试:
机载通讯设备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检查、故障判断和处置程序;
机载导航设备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飞机和发动机的一般知识和飞行主要数据;
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
飞行安全措施。
考试情况将通知申请人。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