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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飞行机械员要取得执照、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民航有关规章和适用于飞行机械员职务的规定;

飞行原理和空气动力学;

与发动机工作有关的基础气象学;

重心计算;

初次申请颁发或申请增加飞行机械员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下列内容笔试:

飞行前准备;

飞机设备;

飞机各系统;

飞机装载;

与限制有关的飞机程序和发动机使用;

正常操作程序;

应急程序;

有关发动机使用与燃油消耗的数学计算。

在参加本条(一)、(二)所规定的笔试前,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出示书面材料,证明其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要求的经历。但是,在取得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的飞行训练前,可以参加笔试。

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在参加飞行的24个月前,已通过本条(一)、(二)所规定的笔试。但是,该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

该申请人:

在其通过笔试后的24个月内,曾担任过飞行机组成员或机械员,并且在飞行考试时仍在担任其职务;

已完成初始训练,而且已完成转机型或升级训练;

符合规定的定期复训或符合近期经历要求;

在其通过笔试后的第24个月内,申请人参加了中国军用航空器的飞行机械员或维护训练大纲训练;

当局方授权给审定合格的训练部门已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时,可作为训练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提供笔试,以符合本条(二)有关增加等级的考试要求。

飞行机械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与其所申请的航空器等级相适应的外语水平。并熟悉所飞机型的语音及显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