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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

检查期限: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每12个月检查一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检查内容:

应以本规则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检查方式:

航空知识笔试。

实践考试:

模拟机飞行;

实际飞行。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结果,记录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