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
检查期限: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每12个月检查一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检查内容:
应以本规则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检查方式:
航空知识笔试。
实践考试:
模拟机飞行;
实际飞行。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结果,记录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
定期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
检查期限: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每12个月检查一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检查内容:
应以本规则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检查方式:
航空知识笔试。
实践考试:
模拟机飞行;
实际飞行。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结果,记录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