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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管理形式

民航总局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

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

主管检查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组织的联合检查;

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而进行的调查;

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