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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主管检查员,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员。

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为航空营运人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国内维修单位,是指在除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在外国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地区维修单位,是指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

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