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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