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