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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委

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

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外,国内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许可证;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