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 受理 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