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66.33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a)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66.33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3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书》(F66-6)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c) 目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