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第66.34 条 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培训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进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可以经过培训通过规定的考试。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采用笔试形式,成绩70 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66.35 条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