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b)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第66.18 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66.18 条 执照的有效期及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总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