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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4条

第21.304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包括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完整属实的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说明该零部件构形所必需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确定该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

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获得的,还应当提供该协议。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