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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75条

第21.175条 对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特殊适航证的分类

取得初级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颁发初级类特殊适航证,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航空器的标识要求

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应当在航空器的主舱门入口附近或者驾驶舱附近(或按民航总局批准的位置)标记“初级类”或“限用类”字样。该标识应采用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清晰可见,其尺寸大小应当在5至20厘米之间。

航空器取得特殊适航证后,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