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6条
第21.6条 豁免
有关豁免的规定如下:
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请求豁免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其具体条款;
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适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收到评审组提交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其豁免申请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