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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47条

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应当报局方审查和批准,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产品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任一更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