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33条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条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上述证件或其权益的转让协议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本规定的第21.143条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