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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27条

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制造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航空器,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航空器的试验:

制定经批准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生产的航空器均应当按此检查单进行试飞;

生产试飞程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对配平、操纵性或其他飞行特性进行操作检查,以确定生产的航空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由试飞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每一系统进行检查,以确定在试飞过程中,仪表指示正常;

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正确的标记,并已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飞行手册;

在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应当在地面或者飞行操作中有利于检查的状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