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九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21.325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25条 第九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21.325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形式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有以下两种形式: 对Ⅰ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出口适航证,此种证书不得作为批准航空器运行的文件; 对Ⅱ、Ⅲ类民用航空产品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23条 目录 第21.3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