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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23条

第21.32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任何出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可以申请Ⅰ类或Ⅱ类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或者适航批准标签。

持有下列证件之一的制造人可以申请Ⅲ类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标签:

生产许可证;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