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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5条

第21.315条 检查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下列检查:

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任何项目;

检查质量控制系统;

目击任何试验;

检查制造设施;

检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