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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工程项目的施工:

场道工程(包括土方、基础、道面及道面刻槽、清胶等);

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工程;

助航灯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