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提供优惠待遇,引进人才参加本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工作的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提供优惠待遇,引进人才参加本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工作的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