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的需要。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