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