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