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