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