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