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