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