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