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