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49条
第23.349条 滚转情况
机翼和机翼的支撑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情况来设计:
与飞机类别相应的非对称机翼载荷。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滚转加速度可以由条23.333条(d)规定的对称飞行情况按下述方法加以修正而得到:
对于特技类,在A和F情况,假定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荷作用在对称面的一侧,60%作用在另一侧;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在A情况,假定100%的半翼展机翼气动载荷作用在飞机的一侧,75%作用在另一侧。
由第23.455条规定的副翼偏转和速度所产生的载荷,至少同用于设计的正机动载荷系数的2/3相组合。除非下列值导致不符合实际的载荷,副翼偏转对机翼扭矩的影响,可以在第23.333条(d)确定的临界情况下,用翼展上副翼所占部分内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附加下
△Cm是力矩系数增量,和;
δ是在临界情况下副翼向下偏转的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