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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A23.9条

第A23.9条 飞行情况

总则必须采用本条(b)和(c)的每个设计情况,以保证在飞机V-n包线(与本附件图A4相似)的边界上或其内的每种速度和载荷系数情况下具有足够的强度。此包线还必须用于制定按第23.1505条至第23.1513条和第23.1519条所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

对称飞行情况飞机必须按下述对称飞行情况进行设计:

飞机必须至少按本附件图A4飞行包线所示的4种基本飞行情况“A”、“D”、“E”和“G”进行设计。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与图A4的“D”和“E”情况相应的设计限制飞行载荷系数,必须至少和本附件的表1和图A4所规定的载荷系数一样大,这些情况的设计速度必须至少等于由本附件图

(ii)对于图A4的“A”和“G”的情况,载荷系数必须和本附件表1所规定的相符,

如果装有在进场、着陆和起飞阶段较低空速时使用的襟翼或其他增升装置,飞机必须按本附件表1所规定的相应于襟翼展态的限制系数的两种飞行情况来设计,此时襟翼在

非对称飞行情况每个受影响的结构必须按下列非对称载荷来设计:

后部翼身连接必须按本附件A23.11(c)(1)和(2)所确定的临界垂直尾翼载荷设计;

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下述载荷进行设计:在对称面一边按“A”情况加载100%,在另一边加载70%(对合格审定为正常类和实用类),或在另一边加载60%(对合格审定为特技类);

机翼和机翼贯穿结构必须按对称面的两边为75%正机动机翼载荷及由副翼偏转引起的最大机翼扭矩的组合来设计。用翼展的副翼部分经过修正的基本翼型力矩系数来考虑副

用下列公式计算△a和△b:

中有说明:

(ii)用下式计算K:

度;

是临界速度,必须用它来计算翼展的副翼部分的机翼扭转载荷;

补充情况:机翼后撑杆、发动机扭矩、发动机架上的侧向载荷必须检查下列每个补充情况:

在设计机翼后撑杆时,可以检查第23.369条所规定的情况来代替本附件图A4的“G”情况。如果用这种方法并且希望得到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证,则在第23.369条的公式中采用的wg/s(w/s)值必须是相应于最大总重类别的数值;

发动机架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相应于非起飞状态的发动机最大功率和螺旋桨转

来设计。对于具有5个或多于5个汽缸的发动机,必须采用1.33的系数乘以平均扭矩得到上述限制扭矩。对于具有4、3和2个汽缸的发动机,其系数必须分别2、3和4;

发动机架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侧向限制载荷系数引起的载荷来设计,对于正常类和实用类,系数不小于1.47;对特技类不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