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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A23.7条

第A23.7条 飞行载荷

可以认为每组飞行载荷与高度无关,除死重项目的局部支承结构外,仅必须检查最大设计重量情况。

必须采用本附件中的表1、图A3和国A4,由所申请的类别确定相应于最大设计重

的载荷系数验证。

每个规定的机翼和尾翼载荷与重心范围无关。但是申请人必须选定一个重心范围,而且必须在所选定的重心范围内按最不利的死重载荷情况检查基本机身结构。

下列载荷和受载荷情况是结构强度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

飞机平衡可以认为机翼气动力载荷垂直作用于相对气流,对于正向飞机情况,其值为飞机法向载荷(按本附件A23.9(b)和(c)确定)的1.05倍;对于负向飞行情况,其值等于飞机法向载荷,必须考虑该机翼载荷的弦向和法向每个分量。

最小设计空速最小设计空速可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得低于根据本附件A3得出的

飞行载荷本附件表1所规定的限制飞行载荷系数,表示气动力分量(垂直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当气动力相对于飞机向上作用时,飞行载荷系数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