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A23.5条
第A23.5条 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本附件的准则可以用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或这些类别任意组合的合格审定。如果
应于设计重量为最大的类别进行检查。如果选择了特技类,则必须完成按照附件A23.9(c)(2)和A23.11(c)(2)规定的非对称飞行载荷的检查。机翼、机翼贯穿结构和水平尾翼结构必须按上述情况做检查。当飞机装有配重项目时,对于支承这些项目的局部结构只需按所加的最大载荷系数进行设计。然而,如果希望获得特技类合格证,则发动机架必须按正常类和实用类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更高的侧向载荷系数来设计。在按着陆载荷进行设计时,起落架和飞机作为一整体只需对相应于最大设计重量的类别进行检查。这些简化原则仅适用于具有经验的常规单发飞机,对于有非常规设计特征的飞机,局方可以要求进行补充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