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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A23.1条

第A23.1条 总则

本附件的设计载荷准则是经批准并与第23.321至第23.459条等效的方法,适用于最大重量为6000磅或以下,并具有下列构型的飞机:

除涡轮动力装置以外的单发;

主机翼比后置的、装在机身上的尾翼更靠近飞机重心;

主机翼的1/4弦后掠角不大于+/-15度;

主机翼装有后缘操纵面(副翼或襟翼,或两者都有);

主机翼展弦比不大于7;

平尾展弦比不大于4;

平尾体积系数不小于0.34;

垂尾展弦比不大于2;

垂尾平台面积不大于机翼平台面积的10%;

平尾和垂尾必须采用对称翼型。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构型的飞机可以不必采用附件A的准则:

升力面为鸭式、串列式机翼、近耦或无尾翼的布局;

双翼或多翼布局;

T形尾翼、V形尾翼或十字形尾翼;

大后掠机翼平台(1/4弦处后掠角大于15度)、三角形平面形式或缝式升力面;或

翼尖小翼或其他翼尖装置,或外侧垂直安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