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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81条

第23.1581条 总则

应提供的资料必须为每架飞机提供飞机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第23.1583条至第23.1589条要求的资料。

由于设计、使用或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符合相关运行规章的必需的其他资料。

经批准的资料

除了本条(b)(2)规定的以外,飞机飞行手册中包含第23.1583条至23.1589条规定资料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经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部分分开。

如果满足下述条件,则本条(b)(1)的要求不适用于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

飞机飞行手册包含第23.1583条规定资料的每一部分,其内容必须仅限于此种资料,并且必须经批准,并加以标识,并明显区别于飞机飞行手册的其他各部分;

(ii)第23.1585条至第23.1589条中规定的资料,必须按照本部的适用要求加以确定,并用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全面给出。

包含有本条规定资料的飞机飞行手册的每一页,其式样必须不易被擦去、损坏或错放,能插入申请人提供的手册或者放进活页夹,或任何其他固定的装订夹内。

飞行手册中所用的单位必须与相应的仪表和标牌上的标示所用的单位一样。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飞机飞行手册使用速度必须以指示空速表示。

必须配备驾驶员易于接近的合适的固定容器,用于存放飞机飞行手册。

改版和修正每个飞行手册必须有措施记录改版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