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49条
第23.1549条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每个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由于过度振动应力所限制的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线标示。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每个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由于过度振动应力所限制的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线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