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47条
第23.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标牌必须说明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校准。
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标示。
如果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因电气设备工作会出现大于10°的偏差,则标牌必须标明有关电气负载,或那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标牌必须说明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校准。
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标示。
如果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因电气设备工作会出现大于10°的偏差,则标牌必须标明有关电气负载,或那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