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23条
第23.1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每个机组成员工作量的确定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飞行航迹控制;
防撞;
导航;
通信;
对飞机必不可少的各系统的操作和监控;
指挥决策;
在所有正常和应急操作期间,相应机组成员在飞行工作位置上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纵简易性;
按第23.1525条所核准的运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