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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9条

第23.149条 最小操纵速度

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在相同的速度下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用于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的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不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飞机离地,地面效应可忽略,起飞构型如下:

全部发动机在初始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

襟翼在起飞位置;

起落架收起;和

所有螺旋桨操纵一直处于推荐的起飞位置。

除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外,所有飞机还必须在下述着陆构型下满足本条(a)的规定:

初始时全部发动机在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最陡梯度进场;

襟翼在着陆位置;

起落架放下;和

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全发工作进场时的推荐位。

必须确定一个有意实施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最小速度,并指定为安全和有意一发

需降低工作发动机的功率。在机动中,飞机不得出现任何危险的姿态并能防止大于20°航向改变。

操纵速度,是起飞滑跑时的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不工作,能够只用方向舵操纵(不用前轮转弯)保持对飞机的操纵,操纵力限制到667牛(68公斤;150磅),横向

作加速的航迹是沿着跑道中心线,从临界发动机不工作那一点到安全改出至航向平行于该中心线的那一点之间的航迹,其上任何一点相对中心线的横向偏离不得超过9.144米(30英

飞机的每一起飞构型或申请人选择的最临界的起飞构型;

工作发动机为最大可用起飞功率;

最不利重心位置;

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和

在起飞重量范围内最不利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