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47条
第23.1447条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每个需补氧的乘员必须有各自的分氧装置,每个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保证有效利用送至分氧装置的氧气;
能够迅速戴在使用者面部上;
具有合适的手段使装置保持在面部;
如果装有无线电设备,飞行机组的分氧装置必须设计成在指定的工作位置处能够使用该设备,也能够与任何其他必需的机组成员通讯。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不超过5,500米(18,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审定,则每个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盖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如果用鼻管,则必须备有一个能罩住鼻和嘴的分氧装置。此外,每一鼻管或其接头管必须持久地固定有下列标记:
使用时禁止吸烟的可视警告;
(ii)正确戴用方法的图示;
(iii)鼻道阻塞或感冒鼻塞时禁止使用的可视警告。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5,500米(18,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的合格审定,每个分氧装置必须盖住使用者的鼻和嘴;
对于设计在飞行高度大于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运行的增压飞机,分氧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装置必须连接在供氧接头上,并且每个乘员无论就座何处都能够立即取用;
供机组成员使用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米(15,000英尺)之前自动地送达每个机组成员处。或者,必须具有连接至供氧接头上的速戴型分氧装置,且当机组成员坐在其工作位置上时可以立即取用。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9,000米(30,000英尺)的合格审定,供乘客使用的分氧装置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米(15,000英尺)之前必须自动地送达每个乘员;
如果装有自动分氧装置(软管和面具或其他装置)系统,当自动系统失效时,必须具有手动措施使机组能迅速地使用分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