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43条
第23.1443条 最小补氧流量
如果装有连续供氧设备,申请人必须满足本条(a)(1)和(a)(2)或者满足本条(a)(3)的要求:
对于每一乘客,在不同座舱压力高度上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在使用所提供的氧气设备(包括面罩)时保持下述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所需的氧流量:
座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直到并包括5,600米(18,500英尺),每分钟呼吸15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最大一次呼吸量)为700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3,332帕(100毫米汞柱);
(ii)座舱压力高度超过5,600米(18,900英尺)直到并包括12,000米(40,000英尺),每分钟呼吸30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为1,100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1,172帕(83.8毫米汞柱)。
对于每位飞行机组成员,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下述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所需的氧流量:在每分钟呼吸15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气量为700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9,865帕(149毫米汞柱)。
在低于和等于飞机的最大使用高度时,供给每个使用者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下图示出的流量。
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肺式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20升(BTPS)时,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在座舱压力高度低于和等于10,500米(35,000英尺)时,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6,265帕(122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座舱压力高度在10,500米(35,000英尺)至12,000米(40,000英尺)时,不得小于保持含氧为95%所需的氧流量。此外,必须有可供机组选用纯氧的手段。
如果装有急救供氧设备,则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钟不得小于4升(STPD)。
然而,可使用某种手段在任何座舱高度下将每分钟氧流量减到不少于2升(STPD)。急救用氧量是以急救用氧者每人每分钟3升的平均氧流量为依据来确定的。
本条所用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BTPS:指人体温度和压力,饱和水气(即,37℃,人体所处环境压力减去47毫米汞柱,该压力差也就等于气管压力减去呼吸气体变成37℃饱和水蒸汽状态时的水蒸汽压力)。
STPD:指标准温度和压力下的干燥气体(即,0℃、760毫米汞柱的无水蒸汽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