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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97条

第23.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航空红色“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航空绿色“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航空白色“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座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