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95条
第23.1395条 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3.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除第23.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