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5条
第23.145条 纵向操纵
度,飞机状态如下:
每台发动机均为最大连续功率;
发动机无动力,和
襟翼和起落架在下列位置:
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施加超过第23.143条(c)规定的用单手施加的操纵力就能完成下述机动,并且机动中不得改变配平操纵:
发动机无动力;和
(ii)保持在初始状态下平飞所需的功率。
当建立了正爬升率时收起落架。
飞机尽可能配平,当尽快收襟翼并同时施加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的发动机功率时,必须有可能保持近似的水平飞行。如果提供了襟翼分档位置,则收襟翼演示可分阶段进行,功率和配
从全放下位至最大分档限定位;
(ii)过渡分档限定位之间,如适用;和
(iii)从最小分档限定位到全收上。
起飞功率同时保持相同空速。
操纵的力。
发动机最大起飞功率,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翼在起飞位置,飞机尽可能配平于
提供从颠倾和不利的速度增量中改出的余量。
起落架和襟翼都在放下位置时的无动力下滑期间,驾驶员必须有可能用不超过44牛
重量。
通过正常的飞行和功率控制,在飞机姿态适合于有控制的着陆时,必须有可能操纵飞机实现零下降率而不至超过飞机的使用限制和结构限制。对于(e)(1)和(e)(2)所述的状态,上述要求也应满足:
单发飞机和多发飞机,不使用纵向主操纵;
多发飞机:
不使用航向主操纵系统;
(ii)如果任一连杆或传动节出现单个故障,就同时影响纵向和航向主操纵时,则不使用纵向和航向主操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