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25条
第23.1325条 静压系统
除了本条(b)(3)的说明外,每个带静压膜盒的仪表与外界大气的连通方式,必须使飞机速度、窗户开闭、气流变化、湿气或其他外来物对这些仪表准确度的影响最小。
如果一个静压系统是为仪表、系统或装置的功能所必需的,则应符合本条(b)(1)至(b)(3)的规定。
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备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
(ii)要避免导管擦伤和在导管弯曲处过分变形或严重限流;
(iii)所用的材料应是耐久的,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防腐蚀。
必须以下列方法进行验证试验,以演示静压系统的完整性:
非增压飞机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约为3,400帕(25毫米汞柱;1英寸汞柱),或高度表读数高于试验时飞机的海拔高度300米(1,000英尺),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30米(100英尺);
(ii)增压飞机将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等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批准的最大座舱压差。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不得大于最大座舱压差当量高度的2%或30米(100英尺),两者中取大值。
如果按照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的要求为任何仪表、装置或系统配置静压系统时,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在飞机遇到结冰情况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环境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可以使用一个防冰装置或一个备用静压源来表明符合该要求。如果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相差15米(50英尺)以上时,必须为备用静压系统提供一个修正卡片。
除本条(d)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对于非增压飞机,如果能够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c)(1)的规定不适用。
每个静压系统必须在飞行中校准,以确定系统误差。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
速度范围内对应的飞机构型下,每100节不超过±10米(±30英尺)。速度小于100节时,该误差允许为±10米(±30英尺)。
对于按本规章第23.1559条(b)禁止在仪表气象或结冰条件下飞行的飞机,本条(b)(3)不适用。